1消防用水量及消防設施
①附建式地下建筑的室內消防用水量和消防設備的設置應與其地面上的高層或多層建筑作為一幢整體建筑一并考慮確定.遵照《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guī)范》以及《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guī)范》等規(guī)范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②單建式地下建筑的室內消防用水量和消防設備的設置.應根據建筑物的使用性質、體積等因素.遵照《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guī)范》、《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guī)范》等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如對地下工程防火設計從嚴要求.或屬地下人防工程平戰(zhàn)結合的改建、擴建.均應按《人民防空工程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2.重慶消防工程給水系統的給水方式
附建式地下工程有下列給水方式。
①地下建筑部分直接利用城市給水管道的水量、水壓.構成獨立的消防給水或消防與生活合用的給水系統;確保消防所需的水量和水壓.為常高壓消防給水系統.而地面建筑部分另設由消防泵加壓的臨時高壓消防給水系統.
②地下建筑與地面建筑合設一個消防給水系統.由地下消防泵房加壓,消防控制室統一管理。根據建筑物的高度不同.地下建筑的消防系統可以與地面上所有層合用一個系統或者與地面建筑的下面若干層合用一個系統.保證消火栓處靜水壓不大于1. OMPa。此系統根據所供水量、水壓和分區(qū)的不同情況.可以是常高壓消防給水系統.也可能是臨時高壓消防給水系統。
單建式地下工程的消防給水系統,一般由城市給水管道或其他地表水源供水.可分兩種。
①利用城市給水管道的水量、水壓的消防給水系統或消防、生活合用給水系統.能滿足消防所需的水量、水壓.即常高壓消防給水系統。
②利用其他水源.設消防泵加壓的臨時高壓消防給水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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